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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23-9-15 15:49:18  点击:31次

宣传教育| 《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规定:不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犬链(绳)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出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礼让行人、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出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外(不越线)或者路口外,不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扶身并行,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非机动车驾驶人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越线)或者路口内的,超速行驶或者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6.《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出行规定: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7.《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出行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车道和公交站点。

8.《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出行规定:乘坐机动车自觉使用安全带,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9.《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社区建设规定: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不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10.《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社区建设规定:不占用公共设施,不在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1.《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社区建设规定:不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不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12.《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文明社区建设规定:不高空抛物;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3.《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4.《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花草树木,不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15.《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规定: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水,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

16.《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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